日前,《長安》雜誌2013年第11期刊發了孟建柱在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宣傳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摘要。其中指出“實情決定輿情。政法東森房屋負面輿情的產生,往往與執法司法活動中存在問題或瑕疵有關。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防止因實體上的錯誤、程序上的瑕疵導致輿論危機。”並指出“要以尊重、坦誠的態度,主動與媒體交朋友,努力實現良性互動。”
  這些觀點也是針對一段時間以來政法輿情的呼應房屋貸款、分析與判斷。政法系統如何與輿論良性互動?
  一、案情決辦公室出租定輿情
  案情決定輿情,危機既是因案情而起,終歸要以案情來平息。這擔負引導輿論之責的,並不是什麼當鋪應對技巧,而首在實現個案的公正。
  一段時間以來,尤其是自9月以來,司法與傳媒的關係急劇升溫。這其中,既有自媒體時代的大背景,也有一批影響性訴訟扎堆宣判的小氣候。舉凡“房叔”蔡彬案、“房姐”龔愛愛案、“表哥”楊達才案,在seo中文互聯網上均圍觀者眾;而薄熙來案、張曙光案、雷政富案、丁書苗案等,更是備受關註。至於爭議最激烈、對社會撕裂更嚴重的,還數李天一案、夏俊峰案、王書金案等。這些個案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引領了媒體的議程設置。
  一說到公共輿論平臺上的熱點案件,不少法律界人士首先想起的詞彙就是“媒體審判”。如果我們把時間倒推至2009年——其時微博在中國剛剛起步,網絡輿論場的引領者還是門戶網站和BBS。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邊倒的網絡民意對司法所帶來強大壓力。舉凡“廣州許霆案”、“深圳梁麗案”,“杭州70碼案”,“湖北鄧玉嬌案”以及“湖南羅彩霞案”等等,輿情的多數形態是質疑、批評、指責、揶揄、嘲弄,甚至不乏謾罵與攻擊。當這些個案還只是在偵查或起訴環節時,“媒體審判(trial by media)”的“多數派報告”就已經下達。如輿論普遍認為,許霆很冤、梁麗很無辜,胡斌應重判,鄧玉嬌系正當防衛,羅彩霞是個不幸的冤大頭等。有論者甚至用“全民皆法官”來形容其時的“司法輿論盛宴”。
  但媒體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裁判,仍令人懷疑。
  如支持許霆無罪的在網上占據了絕對多數。許霆最終仍被判處盜竊罪名成立,這與最初的一審並無不同,被改變的只是量刑。又如鄧玉嬌案,在網絡輿論中占了多數意見的“正當防衛說”也未得到法院的認定,多數網民感到滿意的還是量刑。
  對“杭州70碼案”和“湖南羅彩霞案”來說,兩案的裁判結果均未引起輿論關註。這或許是因為,輿論的較早介入使得這些案件的司法處理過程,均被放置在聚光燈下被無以計數的網民細細打量。這種在庭審前聚焦於案件事實之上的“圍觀”,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真相的浮現,進而促進了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法院沒有理由對這種“校正”的真相拒不接受——相對於當初的“70碼”,網絡輿論至少保證了此案的肇事車速鑒定更慎重、更嚴謹、更客觀,也更符合事實。這正是輿論監督司法所期望的目的。
  那些動輒指責“媒體審判”的聲音或許真該去做做功課。比如,至少先觀察一下輿論在法院裁判之前最為關註的,究竟是事實判斷問題,還是法律適用問題?司法從自身的角度指責媒體以監督為名行輿論審判之實,固然是對外來干擾的警惕。媒體從公眾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責司法以獨立行使職權為由行暗箱司法之實,也是基於對司法腐敗的憂心。
  究其根源,這種摩擦的發生既不在司法的獨立性,亦不在輿論監督。司法和媒體理應積極向對方尋求有效溝通。
  對司法來說,輿情中的法律評判無疑是最重要的,但這並不表示輿情中的事實評判、道德評判和價值評判就不值得尊重。案情決定輿情,危機既是因案情而起,終歸要以案情來平息。這擔負引導輿論之責的,並不是什麼應對技巧,而首在實現個案的公正。
  二、公開促進公正
  中國的政法機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將不得不堅持兩手抓:一手以個案公正來加快提升司法公信,一手以信息公開來滿足民眾在知情權上的需求。
  與四年前相比,曾經由門戶網站和人氣BBS主宰的網絡輿論主場,如今已變成了微博、微信的天下。另一方面,政法機關對網絡輿論的態度也有了新的變化。
  今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一次政法宣傳工作座談會上談到,“當前,以互聯網為主要傳播途徑,以微博、微信為主要代表的新興傳播媒介快速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信息傳播格局、社會輿論生態、公眾參與方式,使人人都可以成為記者、人人都可以成為新聞發言人。政法機關面臨空前開放、高度透明、全時監督的輿論環境。”
  孟的這一講話足以代表政法機關對網絡輿論場的基本認知。自媒體時代,眾多政法機關在輿情危機應對上,都經歷了“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的陣痛期。回望來時的路,我們理應承認:正是那些一次又一次將政法機關卷入輿情危機漩渦的熱點個案,促使著政法機關不得不直面主要由民意主導的網絡輿論場。最近幾年來,政法微博在政務類微博中格外引人註目。相比起政府信息公開,司法信息公開在網上已走得更快更遠。
  這一變化來之不易。多年來,中國法學界就“司法公開”與“司法神秘”一直爭論不休。支持“司法神秘”論者,往往借助西方幾十年前甚至一百多年前的材料來證明法官應“離群索居”,應與媒體保持一定的距離。殊不知,在當下這個信息時代,源於西方的司法神秘主義也在加速消退。法官的權力壟斷、知識壟斷、信息壟斷都被打開了缺口,以“神秘”來強化司法權威的傳統路徑已然坍塌。
  轉型中國較之西方更大的問題在於,我們的政法機關是在司法權威還未樹立的情況下,就一頭撞上了眾聲喧嘩的網絡時代。中國的政法機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將不得不堅持兩手抓:一手以個案公正來加快提升司法公信,一手以信息公開來滿足民眾在知情權上的需求。
  尤其是,中國的司法系統還屢受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的不當干擾。及時、充分的信息公開其實也是抵抗外來干擾的不二法器。換言之,司法公開並不是基於“主動占領輿論場”或“應對政法輿情危機”的需要,而是促進司法公正與樹立司法公信的需要。
  以公開促公正的制度推進方向,看來是共識多於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求是》雜誌撰文指出,“推進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的有力舉措。讓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摒棄‘司法神秘主義’,全面落實司法公開原則。”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佈了被稱為“1號文件”的《關於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重申“以公開促公正”,並要求各級法院“對審判公開的範圍、內容、對象、時間、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穩妥有序地推進司法公開,堅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制度機制。”
  三、“公共關係”替代“單向宣傳”
  當司法遇上自媒體時代,抗拒、躲避都會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帶來傷害。以公共關係替代單向宣傳,以更開放的姿態去擁抱這個時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自媒體時代的司法公開,已是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與飛速發展的自媒體環境相對照,政法宣傳工作早已跟不上形勢的需要。傳統的司法宣傳是單一指向,即“我決定告訴民眾什麼司法信息”。迥異於傳統宣傳的“公共關係”,就在於它更關註雙向交流甚至多向交流。
  在中國的市場化媒體出現之前,政法機關和輿論的關係並不像現在這麼複雜。一方面,政法機關本身也有“媒體”。另一方面,其他媒體與政法媒體有著同一個“婆婆”管著,因而顯得相對“溫順”。直到現在,有些地方政法機關依然沿襲著傳統媒體時代的信息披露機制,即通過給媒體單向提供已經審核的“新聞通稿”,來達到宣傳的目的。
  這一新聞手法之所以能長期盛行,正因為有些媒體人只記得領宣傳任務,而不記得自己應具備的新聞追求。頗具標誌意義的一件事是,周強在今年5月明確提出,各級法院要改變過去“一篇新聞通稿打天下”的做法,結合各類媒體不同的受眾需求,把法院依法公開的信息、媒體關註問題、社會公眾興趣點三者結合起來。這種“結合”,同樣可歸入公共關係的範疇。
  和法官一樣,記者也要秉持中立、客觀、理性立場。正因為新聞源的多元化,信息發佈的渠道也在多元化。對那些社會關切度較高的熱點個案,如果法院不主動披露信息,猜度與謠言就可能乘虛而入。所以一方面,政法機關應主動向民眾披露政法信息;另一方面,民眾也應就工作和學習中的具體問題要求政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如孟建柱前文所述,“交互性的本質屬性使網絡成為最廣闊、最活躍的交往空間,蘊含著可以瞬間成倍放大的社會力量,網絡民意成為社會意見、社會輿論表達最充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
  當司法遇上自媒體時代,抗拒、躲避都會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帶來傷害。以公共關係替代單向宣傳,以更開放的姿態去擁抱這個時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王琳(正義網絡傳媒研究院副院長)  (原標題:當司法公開遭遇“自媒體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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