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台州11月12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羅潔)浙江台州臨海的馮先生投保三年後息肉癌變住院,保險公司卻以其疾病屬於遺傳性範疇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馮先生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記者12日從臨海市人民法院獲悉,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共計人民幣6萬元。
  2010年,臨海的馮先生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一份長期疾病險,保費一年近四千元。
  2013年10月,馮先生因病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癌變,侵至粘膜下層”,花費數萬元治療費。之後,馮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要求給付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卻以“此次住院診治之疾病‘家族性息肉病’屬於遺傳性疾病範疇”為由拒絕給付。
  馮先生不服,以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對保險公司提起了民事訴訟。
  法庭上,雙方就馮先生的癌變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理賠範疇展開了激烈辯論。
  保險公司稱,根據馮先生的出院記錄,是家族性息肉病中的一枚息肉癌變,屬於家庭性遺傳疾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家屬性疾病導致的重大疾病或住院事故均不屬於保險事故範圍。
  馮先生則稱,自己的病是兩種,一種是息肉病,另一種是癌症,他認為病情已發生了變化,癌變屬於保險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人的疾病是要變化的,當疾病發生變化時,不應當只看到醫院治療時疾病的名稱,更要看到疾病的實質性變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出院診斷為家族性息肉病,家族性息肉病一般與遺傳因素有關,但並非都是由遺傳引起,被告提供的證據中也記載“家族性結腸息肉病,是一種常染色體顯性遺傳性疾病,偶見於無家族史者”,說明該病有例外情況,並非都是遺傳引起的。原告出院記錄記載“癌變,侵至粘膜下層”,導致癌變的因素是多種的,對此被告認為原告患的是遺傳性疾病,且認為是遺傳性疾病導致癌變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被告僅憑原告的出院診斷為“家族性息肉病”及相關文章認為的家族性息肉病導致癌變的可能性較高,就認定原告患的是遺傳性疾病,並是由遺傳性疾病導致癌症的結論,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釋義已明確說明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等,同時羅列了原位癌等不在保障範圍內的惡性腫瘤,而原告患的並非該條款羅列的不在保障範圍的惡性腫瘤。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原告馮先生重大疾病利益給付、每日住院現金利益給付、住院醫療費用利益給付共計6萬元。(完)  (原標題:家族性息肉癌變遭保險公司拒賠 投保人起訴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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